广州中医药大学督查工作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督查工作,提高工作效能,保障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,是指学校督查督办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督查办)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、督办督导。
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以人民为中心,服务大局、实事求是,推动工作落实和问题解决,力戒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。
第四条 督查内容范围包括:
(一)上级决策部署以及批示、交办、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;
(二)学校党委全委会、常委会会议、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、决议和要求的落实情况;
(三)学校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;
(四)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;
(五)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工作效能;
(六)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。
第五条 督查对象包括:学校所属党组织和各单位、部门。
第六条 督查办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,制定年度督查工作计划,经学校党委批准,确定年度督查事项:
(一)专项督查事项:主要针对全局性、覆盖全校、对学校改革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任务。每年确定1-2项专项督查事项。
(二)重点督查事项: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、涉及部门较多、周期较长的工作任务。每年确定5-10项左右重点督查事项。
(三)日常督查事项:除上述专项督查、重点督查事项外,其余督查范围内的事项,可作为日常督查事项。
第七条 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工作程序:
(一)专项、重点督查事项组织实施程序:
1.立项。对照年度督查工作计划,填报《广州中医药大学督查事项审批表》(见附件1),明确督查任务的承办单位、完成内容、完成时限等,经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、督查办审批,呈送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立项。
2.交办。立项审批后,督查办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《广州中医药大学督查事项通知书》(见附件2)。
3.承办。承办单位接到通知书后,应及时按要求和时限组织实施,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督查办报告进展情况。
4.催办。对超过时限仍未办结的事项,督查办应及时催办,必要时可协助协调解决困难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,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查办说明原因,并提交书面延期或撤销申请。
5.办结。承办单位在完成督查任务后,应报督查办审核结项。对符合要求的,填报《广州中医药大学督查事项办结报告表》(见附件3),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结项。
6.归档。事项办结后,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。
(二)日常督查事项视情况可进行立项督查或其他方式组织实施。
(三)督查办每月形成督查报告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;立项督查事项进度列入《学校年度重点工作进度表》向全校公开。
第八条 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:
(一)现场督查督办;
(二)听取督查对象汇报、说明情况;
(三)开展检查、访谈、暗访;
(四)组织座谈、统计、评估;
(五)调阅、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;
(六)通过公函、电话、公邮等督办、催办、了解情况;
(七)约谈承办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;
开展督查工作,应多采取“四不两直”督查方式(不发通知、不打招呼、不听汇报、不用陪同和接待,直奔基层、直插现场),既督任务、督进度、督成效,又查认识、查责任、查作风。
第九条 开展立项事项督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,明确督查内容、对象和范围;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;立项事项办结应当出具督查结论。
第十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,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。督查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。
第十一条 督查办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,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、激励、批评等建议,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。督查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,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。
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、审计监督、财会监督等的协调衔接。
第十三条 对决策执行不力、工作落实不到位,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,妨碍、干扰、阻挠督查工作正常开展,打击、报复、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,以及督查工作人员失职失责的,视情节轻重,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。
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、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,按程序移送学校纪检监察室依纪依法处理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督查办承担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2022年9月印发的《广州中医药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制度(修订)》(广中医党办〔2022〕53号)同时废止。